指定辩护人韩素华,山东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某某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经济损失,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曹某撤回诉讼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撤诉。
审 判 长 李 越 人民陪审员 赵瑞国 人民陪审员 孙中正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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