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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
李青峰(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青峰,四川省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青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启动车正在掉头的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启动车正在掉头的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邹华

书记员: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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