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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汉族,大专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胡美玲,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宋属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川18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翔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及辩护人胡美玲、宋属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致,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提供赌博场所、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一审已准确认定杨某开设赌场的具体事实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该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开设赌场,租赁房屋、购买赌博机、招用赌场工作人员等,行为积极主动,主观恶性较大。杨某所开设赌场的赌博机多达21台,根据公安机关从杨某处获得的赌场“账单”显示,赌场仅十余天的盈利就将近9000元。综合本案情况,杨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上诉人、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检察机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严宏
审判员 周冀
审判员 刘海斌

书记员: 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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