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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葛某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农民。2013年1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诉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陈立宏
审判员:崔凤芹

书记员: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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