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陆某某
王和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何晓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辩护人王和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
辩护人何晓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辩护人王和平、被告人邓某某及辩护人何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在被告人邓某某经营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玉赛路*号“某快捷洗车店”,在明知赵勇、王明、徐培、李恒沂、刘伟(均另案处理)驾驶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赵勇等人的要求,对该车点火开关、汽车门锁、GPS进行更换。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被抓获。同日,在被告人邓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经鉴定,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邓某某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
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不分主从犯。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月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
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不分主从犯。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月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审判长:徐敏
审判员:刘贵林
审判员:马佳
书记员:章友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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