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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甲(英文名KIMHAKHOON),大韩民国国籍,系青岛市姝丽饰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延森、陈文燕,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吴圣花,青岛市翻译中心翻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第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君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辩护人万延森及翻译人吴圣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甲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载杨某、许某、全某)沿城阳区二零四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去往青威路的立交桥上右转弯时翻到路外的沟里,致车损,金某甲、许某、全某伤。经检验,金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4mg/100ml。2015年5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金某甲醉酒驾车且右转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许某、全某及被害单位青岛姝丽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破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供述、证人杨某、许某、金某乙、金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公安部门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认定;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证实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员和车辆登记情况;门诊病历复印件,证实金某甲、许某、金某乙的受伤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醉酒情况;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谅解;护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上述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考虑到被告人金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毛晓磊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  郭 潇

书记员:周珊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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