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小容,女,生于1983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瑞云,男,生于1965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63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南部县地税局工资或其他收入1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劲松
书记员:张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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