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明海
辩护人
王涛、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明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代理审判员 邸 娜

书记员:慕宗科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刘明海容留栾允峰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8月,被告人刘明海容留栾允峰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被告人刘明海容留栾允峰吸食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刘明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明海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家庭困难、建议从轻处罚等主要辩护意见。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