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孔某甲
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孔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锁红,被告人孔某甲及其辩护人郭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孔东兄弟与孔某乙、孔维博等人因卸砖发生争执厮打,孔某甲持锨乱抡时致孔某乙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照某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孔某甲对其伤害行为供认不讳,同意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伤害事件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被害人一方也有过错,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伤害事件系因邻里纠纷而起,又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也予以采纳。唯被告人首次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伤害行为,不属于自首,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伤害事件系因邻里纠纷而起,又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也予以采纳。唯被告人首次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伤害行为,不属于自首,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程东风
审判员:翟跟彦
审判员:彭海英
书记员:刘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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