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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购销汽车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望城镇。
被执行人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赵希胜。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购销汽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0000元,执行费42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交纳案款剩余案款33709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1995)西经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书记员:于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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