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且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被害人系被告人之父、母、妻、女,均系其近亲属,案发后,其已深感痛苦,加之其年幼的女儿需要照顾,其余近亲属也对其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小芹 人民陪审员 周定远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书记员: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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