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致陪审员刘大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AG9M53“奇瑞”轿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镇村道从新都石板滩方向往黄土镇方向行驶,19时10分许,当行至该村道洪福村10组路段时,被告人李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行人邓玉清相撞,造成邓玉清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候恩仲、吴槐修、陈慧清的证言,龙公交认字(2011)第00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川AG9M53车辆行驶证,川AG9M53车辆信息,被告人李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公(成)鉴(交醇)字(2011)07-150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川西华司鉴所(2011)车鉴字第3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成)鉴(交法)字(2011)07-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邓玉清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被害人邓玉清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初次犯罪,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金学强

书记员: 蒲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