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均(绰号:赖老幺)。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均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赖某均有醉酒驾驶前科,且在拘役执行完毕仅20余天,又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均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均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赖某均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羽巾 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书记员:李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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