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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10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做出(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与陈某甲相识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2014年7月23日,陈某甲向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刘某某离婚,引起刘某某不满。同年7月26日,刘某某写好遗书后,到陈某甲娘家与陈某甲说和遭到拒绝。刘某某见和好无望,便服下事先准备的毒鼠药并将陈某甲反锁在房屋里,后到陈某甲家厨房取来一把菜刀,向陈某甲左肩、头、面、背部等处连砍数刀,陈某甲母亲赵某某见状翻窗进入室内将刘某某抱住,陈某甲挣脱后逃出屋外,刘某某继续追砍陈某甲,致陈某甲身体多处受伤;刘某某在追赶陈某甲时跌倒,因无力继续追赶,逐用菜刀割颈自杀。经陈某甲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陈某甲、刘某某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重伤。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妻子陈某甲起诉与其离婚而产生怨恨,用菜刀砍杀陈某甲头部等部位,在他人阻止及其事先自杀服用的药物作用下,未能当场致死陈某甲,后陈某甲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刘某某杀人未遂,能够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刘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陈某甲与他人有婚外情,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其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紫阳县公安局髙桥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7月26日15时许,紫阳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接到高桥镇龙潭村六组村民陈某甲报警称:其丈夫刘某某到她娘家持菜刀将其砍伤,请求出警处置。公安机关经出警核实,刘某某把陈某甲砍伤后自杀,遂联系“120”急救车将陈某甲和刘某某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将伤愈出院的刘某某刑事拘留。
2、被害人陈某甲陈述,她和刘某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3年初,她发现刘某某与女网友在QQ聊天中语言暧昧,又和其表妹聊天竟谈两性生活的事,二人关系不正常。她在广州打工,做手术时刘某某不陪护,她感到非常失望和伤心,因此她起诉要与刘某某离婚。2014年7月26日12时许,刘某某来到她娘家,她洗完衣服来到屋内同刘某某一块看电视,刘某某拉住她的手,说“我把你心伤得那么很吗?”她说二人性格不合,不能共同生活,坚决要离婚。刘某某听完沉黙了一会儿,然后去了厨房,返回后把电视机屋的门反锁住,刘某某右手持菜刀向她左肩部砍了一刀,她举起双手求饶说跟他回家,刘某某又向她左肩部砍,她就绕着电视机跑,刘某某抓住她的衣服,右手持刀向她头部、面部乱砍,她就喊救命。这时见邻居王某甲在窗外,她叫王某甲快报警。她母亲赵某某听见后翻窗进屋抱住刘某某,她挣脱后打开门锁跑到院坝,刘某某追上来用刀向她身上继续乱砍。她母亲追上来把刘某某抱住,她挣脱后向坎下跑;跑到田道成家房屋右边路口处时,又被刘某某抓住,她昏昏迷迷中感觉到刘某某用刀向她的背上、左腿部乱砍,她母亲追上将刘某某死死的抱住,她挣脱后跑进玉米地里躲藏了一会儿,然后来到婆婆彭某某家里,把大门闩住后,用婆婆家里的座机打电话报了警,然后就昏了过去,她苏醒后已在安康市中心医院被抢救。
3、证人赵某某(系被害人陈某甲之母)证明,2014年7月23日,女儿陈某甲和女婿刘某某从广东、安徽打工回来,吃完晚饭后刘某某一人回了家。次日中午,刘某某和其父亲刘龙健来其家,刘龙健让陈某甲同刘某某不要分开,在一起打工。刘某某怀疑其外侄张某甲与陈某甲到安徽洗脚店打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甲让刘某某拿出证据,父子二人就走了。7月26日12时许,刘某某来到她家,1小时后陈某甲回到家里;她去喊冉某某、张某乙来玩,在返回到猪圈处时听到屋里哭喊声,她跑回去见房屋门被反锁了。她推开餐厅窗户进入屋内,见刘某某持菜刀,左手抓住陈某甲的右手,正在向陈某甲的头部、左肩部、左大腿等部位猛砍;她上前阻拦,被刘某某推倒在地上,并说“再拦连你一块砍”。陈某甲挣脱后打开门跑出去,刘某某持刀追到院坝又向陈某甲身上乱砍;她又把刘某某拉住,陈某甲跑了。刘某某又把她推倒在地上,刘自己滚到坡下。她见刘某某用手中的菜刀向自己脖子上砍了几刀,流血了。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报的警,“120”急救车驶来把陈某甲和刘某某送医院去救治。
4、证人王某甲证明,2014年7月26日15时许,她和丈夫张顺友在家里看电视,忽然听到隔壁陈某乙家里有打斗、哭喊和惨叫声。她即到陈某乙家,见堂屋门开着没有人,陈某乙的妻子赵某某从坎下上来向自己家电视屋窗子跟前去,她跟着过去,看见刘某某一只手拉着陈某甲一只胳膊,另一只手拿一把菜刀向陈某甲的头上正在乱砍,陈某甲叫喊拼命挣扎,赵某某站在窗子外边喊叫刘某某不要用刀砍陈某甲,并推开窗户翻进屋里。赵某某拉不住刘某某,陈某甲挣脱后打开门跑了出去,刘某某去追砍陈某甲,赵某某在后面追刘某某。她看见陈某甲额部有一刀口在流血,两个膀子不停地往下流血,身上衣服裤子都是血,边跑头上的头发一绺一绺的往下掉。陈某甲跑到院子双手抱头站在那里,刘某某跑来用手中的菜刀又向陈某甲的身上砍,赵某某跑来阻挡刘某某,陈某甲又挣脱跑到坎下三岔路口处,被刘某某追上抓住后衣领用菜刀砍其背部。赵某某又赶来对刘某某阻挡,陈某甲将刘某某推了一掌,刘某某就从坡上滚下土坑,后用手中的菜刀向自己的颈部砍了三、四刀,血流了出来,之后倒在沟里头,颈部的血往外流,肚子上有几条血口子。她害怕就向回走,见陈某甲坐在婆婆彭某某家电视屋里,全身是血,她就回了家。刘某某砍陈某甲使用的菜刀是赵某某家一把十多公分宽,二十多公分长,刀背带冠子的砍东西的菜刀。
5、证人王某乙证明,2014年7月26日16时许,陈某甲打电话叫他骑摩托车快来救自己,听到电话里有人说肩膀骨头露出来了,他挂断电话就去看,见刘某某仰面躺在田道成家旁边的沟里,颈部有伤口在流血,双眼闭着,有呼吸。他又去看陈某甲,见陈某甲头上用围裙包着坐在她婆家房沿坎的板凳上,梅某某把陈某甲抱着,陈某甲鼻梁部有伤口,左肩膀部伤口的肉都裂开了,有二公分宽,一会儿高桥卫生院“120”急救车来,田某某、王某丙等人把陈某甲和刘某某抬上车送到高桥卫生院、紫阳县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救治。
6、证人田某某证明,2014年7月26日15时许,他在河边玩,妻子阮某某打电话说刘某某、陈某甲打架,让其快回去。他骑着摩托车回去行驶至自己家房子边土路处,见刘某某倒在路坎下的沟里,肚子一鼓一鼓的,他问陈某甲的母亲赵某某、陈某甲在哪里,赵某某说在她奶奶家,他去看见陈某甲额部、鼻部、左肩部、背部、大腿后侧等处有刀伤,流了很多血已失去了意识,赵某某说是刘某某用刀砍的,刘某某的咽喉部有一横行刀口,他给“120”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和救护车赶来把陈某甲、刘某某送往医院去救治。
7、证人张某乙证明,2014年7月26日15时许,她去陈文云家找陈某甲玩,她看见陈某甲从堂屋跑出来站在院坝,双手抱头,满脸是血,刘某某随后手举一把菜刀正要向陈某甲身上砍时,陈某甲的母亲赵某某从堂屋跑出,因她怀孕见此情景被吓的发抖,她就跑回了家和嫂子阮某某把门关住躲进睡房,听到陈某甲喊救命。阮某某给田某某打电话说其看到刘某某用刀砍陈某甲,叫田某某回来。过了一会儿田某某就回来了,高桥卫生院的急救车来后,她出去看见陈某甲坐在彭某某家房沿坎处板凳上,头部、面部、膀子上在流血,全身被血浸湿了,医生在给陈某甲包扎伤口,她看后害怕就又回去了。
8、证人曹某某、饶某某(系紫阳县高桥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护士)证明,2014年7月26日15时40分,有人给曹某某打电话说:“龙潭村一组有个伤者是刀伤大量出血”。曹某某即同护士饶某某乘救护车赶往事发地,行至一岔路口处,见到伤者刘某某头向下、脚向上躺在坡下,脖子正中有裂伤,约有10公分长,伤口大量渗血,呼吸比较急促,人已昏迷,他们对伤口简单的作了处理后抬上救护车。村民说上面还有一个伤者,他们上去见陈某甲被一个女的搀扶着坐在一家房屋沿坎的凳子上,全身是血,头部多处皮肤被刀砍伤外翻,上臂多处皮肤裂伤,肩关节开放性裂伤可见肱骨头,背部多处皮肤裂伤,出血量大,他们对伤口进行包扎处理后将其送回高桥镇中心卫生院做了进一步处理,又将二伤者送往紫阳县医院救治。
9、证人陈某乙(系被害人陈某甲之父亲)证明,2012年腊月,女儿陈某甲和刘某某结的婚。2013年正月初,陈某甲和刘某某一块外出在江苏开的洗脚店打工。2014年5月,陈某甲回来给他说:“刘某某德性不好,经常骂她,她生病住院做手术刘某某不护理在外赌博,刘某某年龄又大,不想和刘某某共同生活”。陈某甲在他家住了几天就去了安徽,在其外侄子张某甲洗脚店打工。2014年6月2日,刘某某来他家说:“陈某甲嫌我年龄大,不想同我共同生活,你们老人我该孝敬的还是孝敬”。7月中旬,陈某甲从安徽回来给他说:“刘某某赶到安徽,在我务工处吵闹,我才回家的。”7月24日,刘某某同其父亲来他家提出:如果陈某甲不与他共同生活,就要退赔订婚的彩礼钱以及陈某甲因病住院做手术的费用钱。陈某甲当时明确表示不和刘某某共同生活,刘某某父子二人生气走了。7月26日12时许,刘某某又来到他家质问陈某甲不跟其生活,为何不早算账?他见俩人在商量谈事就去山坡上拾柴。17时许,他从龙阳水泥路回家时,见路上有点状血迹直到其家大门前,院坝地上和堂屋及电视机屋里地上有血迹并散落一些黄色的头发,他意识到出事了,他进屋发现家里一把刀背上有冠子砍东西的菜刀不见了。
10、证人彭某某证明,2014年7月26日15时许,她回家见陈某甲全身是血站在屋里窗户正在打电话。她问怎么回事,陈某甲说是被刘某某用刀砍伤的。陈某甲打完电话出去坐在房屋沿坎上的板凳上,梅某某将陈某甲抱着。过了一会儿,医生赶来就给陈某甲包扎伤口,她看见陈某甲两个膀子上有伤口。她在下边的岔路口处见刘某某全身是血躺在担架上。
11、证人梅某某证明,2014年7月26日15时许,赵某某站在她家上边的公路处对她喊:“刘某某持刀把陈某甲鼻梁、眉毛、膀子砍了,你快过来。”她同赵某某来到赵某某家下边一个三叉路处,见刘某某头向下脚向上躺在坎下沟里,呼吸急促。她到彭某某家见陈某甲身子靠着墙坐在门口的椅子上,眉毛处、鼻梁上、两个肩膀有伤,肩部的伤严重,伤口裂开,骨头露了出来,全身被血浸湿了。她就上前把陈某甲扶住,陈某甲说自己快不行了,说完就昏了过去,后来村民用担架把陈某甲和刘某某抬到救护车上。
12、证人阮某某证明,2014年7月26日15时许,陈某甲的母亲来她家,让她和张某乙到她家里去玩,张某乙和赵某某刚走一会儿,她听到陈某甲喊“救命”,张某乙就急忙跑回家说刘某某拿刀在砍人,他们害怕就把大门闩住躲在屋里,她给丈夫田某某打电话说了刘某某砍人的事情,一会儿田某某从河对面回来给“120”打电话,急救车和警察来了,她和张某乙去看,见陈某甲坐在她婆家房屋沿坎处,全身都是血,嘴上鼻子在流血,她看后害怕就回了家。
13、证人王某某(系经销农药商店老板)证明,2014年7月25日,龙潭村六组村民刘某某来她店里购买一瓶250克百草枯农药,她将购买人的姓名、住址等详细信息及用途作了登记。7月26日,刘某某又来她商店把买的那瓶百草枯农药退回,说买两瓶老鼠药。她收了8元钱,给刘某某取了两瓶老鼠药,她仍作了登记。
14、证人陈某丙证明,2014年7月25日,刘某某来他家说,陈某甲怀疑自己和俵妹有男女关系,他解释陈某甲不相信,坚决要与其离婚,请他给帮忙劝说。他和刘某某来到陈某甲家,劝陈某甲不要和刘某某离婚,陈某甲摇头表示不同意,他见陈某甲与刘某某不可能合好,他们就走了。
15、证人陈某丁证明,2012年2月26日晚,她在QQ空间里留言“过了明天其又大了一岁”,并传了一张自己的照片。过了一会儿,刘某某在广东通过QQ给她说打招呼聊天,问她过生日准备了什么好吃的。她说没有买什么吃的,就没有聊天了。后来她听说刘某某与陈某甲在闹离婚,是因为刘某某和她在QQ聊天之事,陈某甲怀疑她与刘某某有男女关系。年底陈某甲务工回家后,有人让她给陈某甲把事情原由解释清楚。她和陈某甲、刘某某的婚姻介绍人问陈某甲闹离婚是否是因她和刘某某在QQ聊天之事引起的,陈某甲说与她没有关系,她听后就走了。
16、民事起诉状证明,2014年7月23日,陈某甲诉讼请求与刘某某离婚。
17、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从现场提取的菜刀一把与其它9把菜刀混杂编号的照片,经赵某某辨认,其确认照片上编为3号的菜刀,是她家里的菜刀,刘某某持该刀砍的陈某甲。经陈某甲辨认,其确认照片上编为3号的菜刀,是刘某某砍她时所持的那把菜刀。庭审中出示该刀经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其确认是其在砍陈某甲时所使用的菜刀。
18、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书证明,陈某甲1、全身多处刀砍伤,头面部、左肩背部多处皮肤裂伤,)额骨、枕骨左缘及右侧鼻骨骨折,左肩关节开放性损伤,左肩峰、左肱骨头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左上臂皮肤裂伤并肱二头肌部分断裂,左大腿皮肤裂伤并股外侧及部分断裂;2、右肺挫伤;3、失血性贫血。
19、陕西省紫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紫)鉴(法)字(2014)052号法医学人身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伤者陈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74号DNA鉴定意见书:送检提取刘某某衣物带血迹,标记为1号检材;提取受害人陈某甲衣物带血迹,标记为2号检材;提取菜刀柄向左刀刃向下的位置棉签擦拭刃面褐色斑迹,标记为3号检材;提取菜刀柄向右刀刃向下的位置棉签擦拭刃面褐色斑迹,标记为4号检材;提取中心现场烟囱上血痕,标记为5号检材;提取现场残缺衣物上血痕,标记为6号检材;提取刘某某血样,标记为7号检材;提取受害陈某甲血样,标记为8号检材。经DNA检验,鉴定意见:在送检的“刘某某衣物上血样”、“菜刀上血痕一”中检出男性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嫌疑人刘某某,支持为刘某某所留。送检的“陈某甲衣物上血样”、“菜刀上血痕二”、“中心现场烟囱上血痕”、“现场残缺衣物上血痕”中检出女性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害人陈某甲,支持为陈某甲所留。——2P122
21、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龙潭村水泥路500米处的岔路口交汇处可见45㎝×40㎝的擦拭血迹(已提取),血迹东侧可见有一绺有血痕头发(已提取),岔路口东北侧处可见30㎝×15㎝的擦拭血迹。岔路口东侧向南玉米地北侧坎下沟处石块上有滴落状血迹(已提取),在沟内处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在陈某乙家堂屋西墙260㎝处可见14㎝×16㎝的擦拭血迹(已提取),血迹北侧有一白底、黑条纹上衣残缺(已提取),距血迹东南侧50㎝处有一撮带血的头发(已提取)。堂屋北墙145㎝处有一单开门为电视屋,在电视屋门口有一烟囱呈西北一东南方向横在地面上,在烟囱中间部有7㎝×8㎝的流尚血迹(已提取),电视屋西南侧地面上有大量滴落状血迹,电视屋北侧为厨房,厨房东侧为灶台,东北角为操作台,东侧墙上有自制竹子刀架上插有菜刀、弯刀。
22、当庭出示杀鼠剂药盒(韩氏灭鼠灵液剂)经被告人辨认,系其杀人前所喝之鼠药。
23、上诉人刘某某供述,2012年经他人介绍与本村陈某甲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双方相互怀疑有外遇。2013年中秋节前后,陈某甲在广州打工期间到妇幼保健医院作手术住院,认为他对其关心不够,经常唠叨。他嫂子陈××生日那天在QQ上聊天发信息向他借钱,以及其与表妹王××在QQ上聊天,发了些比较暧昧的短信并讨论过性生活之事,陈某甲发现后怀疑其与嫂子陈××和表妹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们之间矛盾加深。2014年7月20日,他到安徽蚌埠找到陈某甲,见面后陈某甲不理他。7月24日,他回到紫阳高桥镇龙潭村,当晚陈某甲从安徽回到娘家提出离婚,他找陈某甲之叔陈某丙去劝陈某甲不要离婚。次日,他和父亲到陈某甲娘家劝陈某甲别与他离婚。7月25日,他收到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的传票,陈某甲起诉与他离婚。他想,为结婚花费了很多钱,越想越想不通。7月26日,他写好遗书,到高桥镇街上李明松农药店里买了两瓶老鼠药,来到岳母赵某某家里看电视。14时许,他见陈某甲洗完衣服来到电视机屋不理他,坚决要同他离婚。他去厕所里喝下两瓶老鼠药后返回电视机屋里对陈某甲说:“我怎么把你心伤的那么狠,你把我告上法庭。”他一再劝陈某甲与其和好共同生活被拒绝,他非常气愤,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他到厨房从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到堂屋把电视机房屋的门反锁住,来到陈某甲面前,手持菜刀向陈某甲左肩部、面部乱砍。陈某甲拼命反抗,沿着回风炉跑,他在后边追,岳母赵某某从窗户翻入室内将他拉住,陈某甲打开门跑出门外。他挣脱赵某某向大门外追,陈某甲在大门口处被他抓住,他又用菜刀向陈某甲头部乱砍,被赵某某抱住,陈某甲又挣脱向邻居田道成家房屋处的岔路口处跑去,他又挣脱后追上向陈某甲身上乱砍。赵某某又追上将他抱住,陈某甲就跑了。他不知自己怎么的就滚下沟里了,他用菜刀割自己的颈部昏了过去,苏醒后发现自己躺在安康市中心医院的病床上。
以上证据,合法真实,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不能依法正确处理婚姻感情纠纷,在与被害人保持婚姻关系无望后产生杀人恶念,不顾他人阻拦持菜刀连续追砍被害人,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因他人阻止及其事先自杀服用药物作用下,未能当场致死被害人,其行为系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其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与他人有婚外情,故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没有过错;其因婚姻无望,在服自杀药物后,不顾他人阻拦,持刀追砍被害人并致人重伤,因他人阻拦及其服用自杀药物的作用而未能当场致死被害人,此事实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伤情鉴定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判以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和其故意杀人未遂,而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 青 代理审判员 吕 锦 代理审判员 魏桐轩

书记员:张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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