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
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耀秀、邢文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
法定代表人孔维岳,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兰军伟,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西林,系西北电力设计院退休职工。2010年6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西林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碑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李西林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本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西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处不当,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即第二项:被告人李西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28410元、丧葬费17569.35元;第三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就上述赔偿数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燕萍 审 判 员 尤德民 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
书记员: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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