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中胶东水泥有限公司,住址:南郑县梁山镇梁山村。法定代表人杨积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海发,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57年5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殷德文,男,生于1952年10月18日,汉族。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汉中胶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德文,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殷德文、李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货款324180元的义务,通过本院执行44280元后,现申请执行人汉中胶东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殷德文年老体弱,家庭困难,本院扣划李某某存款1449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无法在短期内顺利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721执恢1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杨能军
审判员 王 瑛
书记员:许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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