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指定辩护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一钊、代理检察员李金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蓝田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由李某某的西瓜被盗引发),将李某某拘留,让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其处以罚款。李某某以蓝田县公安局处理不公,办案过程中殴打他,致其身体受到伤害为由,自2012年开始进京上访。2012年3月7日,李某某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2年3月15日,李某某在非访过程中登上天安门城楼,从城楼前廊西侧翻上汉白玉护栏欲跳楼,被执勤人员制止,天安门地区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3月28日,李某某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2年4月1日,蓝田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经政府做工作,2013年5月29日,李某某与蓝田县三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领取了35万元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并出具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在领取了35万元补偿金后,李某某又以政府给其的补偿不够为由,从2013年7月开始继续到北京非正常上访。2013年7月14日,李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3年7月16日,蓝田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9日、2014年7月12日,李某某分别两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4年7月13日,蓝田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8日,李某某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4年7月29日,蓝田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21日,李某某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4年8月22日,蓝田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31日,李某某购买前往北京的火车票,欲在“9·3”阅兵期间到北京非访,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西安火车站,在火车上找到李某某,将其劝至站台。李某某在站台上将自己上衣和裤子脱掉(仅剩一条内裤),还用头撞站台柱子,跳火车道未遂,并辱骂政府及工作人员,引起现场群众围观。后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为李某某买来上衣和短裤让其穿上,李某某拒绝穿衣穿裤,还将衣服撕毁扔掉,并大声辱骂政府工作人员,扰乱站台秩序约1.5小时。后李某某被劝至车站值班室,在值班室内仍拒绝穿衣穿裤并大喊大叫他就是要给政府丢人。之后李某某被劝离车站,但其仍拒绝穿衣服,李某某仅穿一条内裤沿着解放路、五路口行至陕西省政府招待所(索菲特人民大厦)门口,要求强行入住,被门卫以衣着不整为由拒绝。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将李某某劝返,在同车返回蓝田途中,李某某在车上殴打、辱骂政府工作人员,损坏车辆。回到蓝田后,李某某被三里镇政府安排至悦城酒店,期间其砸毁酒店房间的电视机及穿衣镜,造成损失约2200元。2016年3月17日,李某某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但国家信访局已经下班,其为表达个人不满情绪,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桥西北匝道处爬上桥栏杆,以跳桥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5月27日,李某某以不满对其上访问题的解决为由,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跳入护城河,扰乱公共秩序,被河道内保洁工人救起,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接报警后将其带至派出所,后交给相关接访人员;2016年5月30日、7月23日、7月31日,李某某分别三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综上,被告人非法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十次、行政处罚两次,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五次。2016年8月6日,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向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举报李某某寻衅滋事。2016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蓝田县万豪酒店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蓝田县公安局接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田某某报案,并对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以及案件的侦破经过,被告人抓获过程。
2、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南海周边非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
3、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扰乱公共秩序,两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4、蓝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在中南海地区非访,多次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5.蓝田县信访局出具的李某某进京上访情况说明、报告,中共蓝田县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蓝田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蓝田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蓝田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三里镇政府的汇报材料,证实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及蓝田县就李某某非正常上访劝返、化解、疏导稳定、协调等工作安排情况。
6、现场视频资料,证实李某某于2014年8月31日在西安火车站站台的行为以及2016年3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桥西北匝道处爬上桥栏杆欲跳河的事实。
7、息诉罢访协议书、承诺书、收条、存款凭条,证实2013年5月29日李某某与三里镇政府签订息诉罢访协议,领取救助金35万元,并保证息诉罢访。
8、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三里镇政府劳保所职工,李某某自2012年至2016年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并在京滞留,镇政府多次接访,2013年5月29日李某某领取了35万元并承诺息诉罢访。
9、证人穆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三里镇政府副镇长,2016年6月以前他主要负责信访维稳工作。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至2016年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并在京滞留,镇政府多次接访。在他参与接访李某某期间,李某某每次都有打骂接访干部的行为,还有几次向政府索要钱款。2013年5月29日李某某领取了35万元并承诺息诉罢访,但李某某后又继续非正常上访。三里镇政府给李某某买过衣服、手机等物。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三里镇李后村村支书,2015年8月31日,他和三里镇政府干部及文姬路派出所民警在西安火车站将李某某劝返回蓝田。他进站后看见李某某站在火车站站台上的一根柱子跟前,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了一条内裤,并大喊大叫,引起周围乘客的围观,他将买好的衣裤递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衣裤撕碎扔在地上,被车站工作人员劝至值班室,后李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出站,沿解放路走到省政府招待所,要求入住,被保安拦下。他和三里镇工作人员将李某某劝返,坐樊某某的车返回蓝田,在车上李某某大喊大叫,乱骂,乱蹬,用车上的灭火器乱扔,灭火器打到他的头上。回到蓝田后,在悦城酒店稳控李某某,李某某将酒店的液晶电视等物品砸坏。
1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2013年8月到三里镇政府工作。李某某系常年进京非访人员,他多次接待过李某某。李某某给他说过拿了政府35万元钱,并说其虽然把息诉罢访协议签了,但还要继续上访。
1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三里镇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李某某是长期上访人员,他在劝返、接触李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情绪都比较激动,称要国家给其赔偿一百多万。
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索菲特人民大厦保安部副经理,2015年8月份的一天,有一个只穿内裤的老汉要入住他们大厦,他将其拦住,并告知衣冠不整不能入住,后几个自称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同志将该老头劝上车拉走了。
1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蓝田县灞源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某是长期进京非访人员,他接待劝返过李某某。2015年8月31日,他和其他三里镇工作人员去火车站劝返李某某,他们分组寻找,约三个小时左右,他看见李某某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出站,李某某当时只穿了一条内裤,沿着解放路一直往南走,走到人民大厦时要求入住,被保安拦住,后他们将其劝到樊某某的车上,他在另一辆车上,樊某某在返回途中给他打电话称李某某在车上用脚把玻璃踢烂了,拿灭火器往赵某某头上砸了几下,还不停地辱骂工作人员。
15、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是长期进京上访人员,2015年8月31日他在火车站劝返过李某某,李某某情绪激动,将其的衣服裤子脱了,只穿一条内裤,大喊大叫,并对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进行辱骂,引起周围群众的围观,赵某某给李某某买了短裤短袖,李某某拒绝穿,并将衣服撕碎,后从出口往站前广场走了。
16、证人樊某某、杜某某、黄某某、张某、毕某的证言,均证实他们是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是长期进京非访人员,他们多次接待过李某某。2015年8月31日,他们和其他工作人员到火车站接李某某,李某某从火车站出来时只穿了一条内裤,当其走到人民大厦时,向大厦大门冲,被保安拦下,后被劝返,在返回途中的车上,李某某不停骂干部,将车窗玻璃踢烂,用车上的灭火器砸赵某某、杜某某。
1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6月份开始在三里镇任职,之前一直在蓝田县信访局工作,2013年8月他接触李某某以来,李某某多次去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等地非正常上访。他在接访李某某过程中,李某某经常辱骂县镇两级政府及公安干警。
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蓝田县悦城酒店店长,2015年8月31日李某某在该酒店222房间住宿,将酒店房间的电视、穿衣镜等物品砸坏。
19、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17日15时30分许,他路过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桥,看见西北匝道旁的栏杆上有人跳河,旁边有民警在现场劝导该男子,路过的群众驻足看热闹,把道路都堵死了,后民警将该男子制服。于某某辨认出欲跳河的男子系本案被告人李某某。
20、证人杨某乙、柳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5月27日上午7时左右,他们在永定门西边的护城河上自东向西驾船拉垃圾时,发现一男子落水,他们将该男子救起,随后警察来了,将他们及落水男子一起带到派出所。
2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994年7月他家的西瓜被盗后,他发现偷西瓜的人,经中间人的调解,对方共给他赔偿1150元,后蓝田县公安局以他敲诈勒索为由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期间公安民警对他进行殴打,致身体受到伤害,因此他从2012年开始进京上访,他去过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上访。在天安门城楼上准备跳楼,被执勤人员制止。2013年5月29日他和三里镇政府签了息诉罢访协议,领了35万元,他认为不能叫协议,应当是保证书。2015年8月31日,他在西安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去北京,有派出所的人阻挡他上火车,他的衣服被拉烂了,他就把衣服脱了,他当时说政府的人员是社会的败类。政府的人给他买的衣服他觉得太大,穿着不合身,硬给他穿,他就撕了。他穿了一条内裤出站准备去省政府,走到人民大厦想入住,被挡住了。后回到蓝田,政府安排他住在悦城酒店,他将房间的电视机和穿衣镜砸了。2016年3月份,他到国家信访局,因信访局不上班,他转到永定门桥想跳桥,被警察救下来了。2016年5月份他到北京上访,因信访局人太多,他进不去,想跳河,就到永定门外跳入护城河。因为他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多次进京上访,也多次被训诫和行政拘留。他通过国家对上访人员的赔偿规定计算,最低应赔偿他100多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虽对部分证据有异议,但证据间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尤其是在达成息诉罢访的情况下继续非正常上访,并在公共场所采取跳桥、跳河、脱衣服等方式起哄闹事,其行为已经妨害了国家正常的信访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某是因为在公安机关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才进行信访,李某某在进京信访中并未扰乱社会秩序,李某某触犯的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李某某不构成犯罪之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已与三里镇政府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并领取了相关款项,在其仍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被告人李某某仍多次进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非正常上访,并采取跳桥、跳河、脱衣服等方式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娟 代理审判员 何育坤 人民陪审员 杨 旭
书记员: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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