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
负责人王玉栋,行长。
被执行人闫明成,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房方,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明成、房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峄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房方的工资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健
书记员: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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