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路北首。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峄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9352.1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向我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404执恢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孟凡军
审判员 刘国贤
书记员:刘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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