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磊,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雄,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居民,
被告:张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及被告张春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告张春华于2018年9月1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申请人张春华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张春华户籍虽为西安市高陵区,但申请人自从西安市未央区购买房屋后,申请人与黄某某近五年来长期居住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北侧海荣名城42栋3单元6层30604号,故高陵区并非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未央区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告张春华及黄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管辖权异议,但被告张春华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应当认定其已经认可该案由本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春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武祎峰
人民陪审员 付锦超
人民陪审员 郑欣辉
书记员: 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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