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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华龙、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强华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微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华龙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金海

书记员:王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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