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顾某
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4)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律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去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去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袁淑萍
书记员:于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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