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山东省乐陵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崔某某系自首,自愿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此次犯罪系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对崔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 萍
书记员:王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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