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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
贺建平(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长岛县。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建平,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烟蓬检公诉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贺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洪飞
审判员:姚树林
审判员:张成美

书记员: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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