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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金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滕金生
郭良森(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金生,工人。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良森,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金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娟、王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金生及其辩护人郭良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金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金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滕金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滕金生系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了被告人滕金生,对被告人滕金生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表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金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滕金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金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金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滕金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滕金生系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了被告人滕金生,对被告人滕金生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表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金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滕金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都正伟
审判员:陈辛
审判员:杨新堂

书记员: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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