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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返回娘家、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家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8859元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包某某与
返回娘家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家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8859元
包某某的个人财产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木箱一对、碗柜一个、被子两条、毯花被两条、枕头两对、被套两条、床单三条、戒指一枚及其衣物等
漆某某自由恋爱后举行了婚礼
吵架后
漆某某至今未达法定婚龄
送给
曲某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曲某持A2证驾驶严重超载的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环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金海路交叉路口西侧,重型自卸货车左前端与在前方等候放行信号的王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机动车尾部相碰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曲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曲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曲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曲某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曲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曲某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曲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新
审判员:周志远
审判员:谷祖明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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