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
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万达总部国际A座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查传伟,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269号部分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269号部分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269号部分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邢攸军
书记员: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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