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玖比,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玖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5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9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玖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2个。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分转换审批表、缴款凭证、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玖比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能主动履行原判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玖比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军 审判员 谭伟 审判员 于瑶
书记员:马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