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李天富
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富,男,出生于1966年9月6日,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月1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显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天富有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庭审中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将综合情节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天富有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庭审中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将综合情节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莉
审判员:冯林华
审判员:罗贵彭
书记员:张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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