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木克古,男,彝族,1961年3月6日生。
被执行人:越西县拉尔铁矿。
法定代表人:张光富,男,汉族,1936年9月2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越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恢复此案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越西县拉尔铁矿的出资人张光富在凉山州会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可领取退休工资278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6年5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张光富在凉山州会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退休工资1500元至越西县人民法院的单位账户。
二、2018年1月划拨执行人张光富在凉山州会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休工资350元(此款为本案执行费)至越西县人民法院的单位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婧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袁 容
书记员:张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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