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花金发,男,47岁,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2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8日被依法延长羁押期限,2017年1月6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金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显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金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花金发驾驶川W37332号中型自卸货车自会东县堵格镇切路村往新街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10省道53Km+800m处,追尾碰撞由杨正华驾驶的川34-04485号小型拖拉机,事故发生后花金发驾驶货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杨正华死亡。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16]第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花金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正华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016年12月25日花金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花金发的亲属在开庭审理前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于2017年2月6日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花金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花金发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禄某甲、左某某、李某某、禄某乙、禄某丙的证言;3、书证、物证(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尸体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花金发的身分证、驾驶证、保险单等复印件);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16]第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金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追尾碰撞由杨正华驾驶的川34-04485号小型拖拉机,致杨正华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金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花金发肇事后逃离现场,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花金发亲属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赔偿协议书并已兑现,被害人亲属要求免予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花金发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自首、赔偿等量刑情节,在量刑上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花金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姚 珊 审判员 兰 凯 审判员 朱兴勇
书记员:罗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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