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28日,四川省梓潼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梓潼县小垭乡金成村4组,2001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增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证人杨金程、郭雨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旺苍县三江镇综合市场被害人代某经营的滨河干杂副食店处,利用作案工具撬开卷帘门意图入户盗窃未果;被告人何某某又窜至旺苍县三江镇三江大桥桥头处,采用同样方法撬开被害人何某1经营的烟酒副食便民店卷帘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532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殆尽。2017年3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2日3时接到何某1电话报警称,2017年2月12日2时50分在三江镇三碗路1号的商店被盗。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商店卷帘门被撬,价值16000余元财物被盗,随后刑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展开调查。同日对何某1门市部财物被盗案立案侦查。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何某某生于1965年6月28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小垭乡金成村4组。何某1门市部财物被盗案,经侦查,何某某有作案嫌疑,2017年3月3日15时,在巴中服务区停车休息的一辆大巴车上将何某某抓获。在抓捕过程中,何某某无抗拒、自伤自残等行为,到案后,能部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讯提解证,证实旺苍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4日20时对何某某执行拘留,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2017年3月7日提请对何某某批准逮捕;2017年3月13日,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何某某,次日,经旺苍县公安局执行。旺苍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3月4日21时15分至22时24分、2017年3月14日9时51分至10时31分对何某某进行了讯问。
(四)前科查证、(2006)广狱释字第21号(存根)、(2016)广狱释字第389号释放证明书(存根)、(2001)江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剑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五)广元市旺苍县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新收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体表无伤情、家族病史高血压、既往病史脑栓塞、意识清楚、表情自然、神志清晰,右大腿见大片皮肤色素沉着。
(六)旺苍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关于未对何某某刑讯逼供及强迫辨认现场的说明,证实审讯中未对被告人何某某刑讯逼供。据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其不能清楚的描述实施盗窃作案的现场,但能够对现场进行辨认,在辨认过程中侦查员未强迫何某某辨认现场,未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
二、被害人陈述
(一)何某1的陈述,证实我的商店被盗时我和老婆正在睡觉还未睡熟,突然听见商店外面的卷帘门在响,过了一会儿感觉那个响声与平常风吹的响声不同,老婆叫我出去看,我起来从商店后门绕到单位的大门,在门口碰到何伟,我对何伟说听见门前有响声,感觉不对,何伟说是不是有小偷,他看见有个人埋着头往新桥方向跑,于是我就走向我商店正门,检查情况,发现商店的卷帘门门锁上被打开了一个洞,门已经打开离地面约30cm高,在洞口有一个纸壳。我就喊何伟报警。何伟问我追不追,我说等我把衣服穿好骑摩托车一起去追。我和何伟追到三江新大桥桥头,没发现啥情况。在返回的路上,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在新大桥上等派出所的干警到达后一同回到商店,当晚被盗现金大约15000元、其中面额100元的有65张,其余零钱大约8000元,还有二条未开封的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平常将现金和香烟放在烟柜第二层,现金放在烟柜下面的抽屉内,没有上锁。
(二)石某1的陈述,系何某1之妻,与何某1一同经营光仕便民副食店,平常生活起居就在光仕便民副食店。当晚我和何某1在床上还在聊天,未睡着。因我们的店在大路口,平常吹风、过车,门都有响声,后面小偷开抽屉的声音很大,我们才觉得到有人在屋里,我丈夫还吆喝了一声:“哪个”,才把小偷吓跑了,后经我仔细回忆,被盗现金最低在13000元以上。
(三)代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在三江镇市场里经营了一间门市部,店名叫滨河副食干杂店,2017年2月12日那天凌晨,我门市部的卷帘门被人凿开了一个洞。那天我起床后准备开门做生意,突然发现我门市部左手边的那扇门中间靠下的锁芯位置处出现了一个洞,长度有15公分,宽度10公分左右一个类似长方形的洞,但我在卷帘门里面安装了一把内锁,他没办法打开。后我立即清点财物,没有发现财物被盗,我也就没有报案。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7年2月10多号的一天,下午4、5点时,乘车到了旺苍县三江场镇踩点,吃晚饭后跑到旁边的山上等,到了凌晨12时许,从山上下来到三江场镇,寻找作案目标,先去了三江农贸市场的一家超市,拿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尖刀和钳子,先用尖刀在卷帘门上凿出一个洞,然后用钳子把那个洞掰大,用手通过洞口伸进去开卷帘门的锁扣,但那家超市卷帘门的里面也是锁起的,未打开就放弃了。便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桥头的一家超市,又拿出尖刀和钳子,用同样的方法先用尖刀在卷帘门上凿出一个洞,然后用钳子把那个洞掰大,怕被人发现,同时看见超市门口有拆开的纸箱外壳,就拿着纸壳把自己挡住,怕被过往的车辆行人看见。开洞成功后就把手通过洞口伸进去开卷帘门里的锁扣,这家卷帘门里面没有锁,就把卷帘门打开了,将卷帘门抬起了大概30CM的高度,趴着地面钻进了超市,那家超市是卖烟酒副食的,来到柜台处,那里放了一个小柜在,打开柜子的抽屉,看见里面有很多钱,都是些几元、10元、20元、50元面额的零钱,没有百元的整钞,其中一些钱是凌乱摆放的,还有一部分钱是叠在一堆整齐摆放的,在我打开抽屉时弄出了一些响声,听见里面有个男人在喊,“哪个?”当时我怕暴露,抓起一把叠在一堆整齐摆放的钱后就跑了。我出了超市后就下了河坝里,沿着河边往下走,后又来到一条铁路上,在铁路上的时候,就把偷来的钱拿出来数了一下,共计1532元。跑出超市没多久,那家超市的人也跑出来骑着摩托车出来,应该是他们发觉家中被盗来追我的,他们骑摩托车走的公路,和我不是一个方向,不可能把我追到。后来我想起了在盗窃前把我的身份证和手机遗忘在了被盗窃的那家超市的房子边上,过了大约一两个小时,我确认那家人屋里没有动静,觉得安全后返回去把我的手机和身份证拿回来了,然后顺着铁路离开三江镇了,在我走铁路的时候,就把盗窃所用的尖刀和钳子扔掉了。盗窃所得的1532元钱,早被日常花销用完了。当天盗窃时就是现在穿的这身衣服,因为天冷还戴了一顶帽子,被抓获时身上搜出的现金219.3元是我自己打工挣的钱。
四、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一)2017年3月4日15时30分至同日16时0分,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带被告人何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旺苍县三江镇两家门市部进行辨认。2017年3月4日15时30分,何某某指着右手边的岔路说,“我所盗窃的那家门市部在一个市场里,当天我就是走这条路进入的市场,侦查员带着何某某顺着岔路下走,来到一大型市场,何某某指着一写有“三江综合市场”牌子的入口说:“那家门市部就在这个市场里,从面前这条路进入”。何某某进入市场,在一写有“滨河副食干杂”的门市部门前停下。说“当晚我盗窃的第一个门市部就是这家”,何某某指着门市部的卷帘门说“当时我是在右手边的这扇卷帘门上开的洞,但没有打开内锁,盗窃没有成功。”同日15时45分,何某某走过三江大桥桥头停住,指着桥头第一家写有“烟酒副食便民店”的门市部说,“当晚我第二次盗窃的地方就是这家门市部,紧接着何某某指着门市部门口的烟柜说”当时烟柜就放在这里,然后何某某打开烟柜下面的抽屉,指着抽屉说:“我盗窃的钱就是从这个抽屉里拿出来的。”后何某某来到门市部门口,指着右边的公路说,“盗窃后我就是从这个方向离开的。”顺着公路往前走,何某某来到通向河边的路口说:“我就是从这里下的河坝,沿着河坝走,最后逃离的。”侦查人员对辨认现场进行拍照及录像。
(二)2017年2月12日8时40分至10时40分,旺苍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对位于旺苍县三江镇养路段烟酒副食便民超市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旺苍县三江镇养路段烟酒副食便民店,东面是三江镇养路段办公区,西面隔202省道是一座小山,旺苍至巴中公路由南向北从这里经过。
中心现场位于副食便民店,该点是养路段办公区1楼临街商铺,该店大门位于西墙,为铝制卷帘门,在卷帘门锁处有一空间,该空洞长15.3CM,宽6.4CM,在该空间上方30CM处可见一擦拭痕迹。店内西南侧放有一烟柜,烟柜下抽屉内有暗锁、锁呈开启状,未见撬压痕迹,抽屉内凌乱放有1角、5角、1元、10元和50元面额的人民币。北侧由北向南放有三排货架,货架之间间隔1米、形成二个过道,东侧放有一货架,货架东侧放有一张床,东墙北侧有一内开防盗门、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在烟酒店外西南侧地面发现一双被丢弃的鞋套和一张纸片。对现场勘验予以拍照,并绘制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方位示意图。
五、视听资料
证实2017年3月4日10时14分至2017年3月4日13时57分,同年3月4日21时20分至同日22时05分,旺苍县公安局警察杨金程、郭雨果,在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一)旺苍县看守所讯问室(一)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了讯问;在讯问中,被告人何某某精神状态良好,无恐惧及疲劳状态、头脑清楚,口述表示意思明确,供述的事实与讯问笔录一致,办案警察对被告人何某某无打骂、恐吓、侮辱等手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辩称没有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经审查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何某某入所健康检查表、侦查人员杨金程、郭雨果出庭对讯问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说明,播放原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的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有罪供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取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认定为非法证据”的情形,被告人何某某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收集在案的该证据具有合法性,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锡勇 人民陪审员  李 力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书记员:万朝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