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华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被执行人: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李承忠,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张芸,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郑蔚蔚,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郑宪生,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邓昌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杨玉平,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许明清,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谢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邹昶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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