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花某某,男,现年24岁,(1994年7月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天地坝镇吉史里口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抓获,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彝语翻译黄伍海,金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伟、白史则、郭洪志出庭公诉,被告人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花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后因无力购买毒品海洛因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花某某在金阳县天地坝镇新舒宾馆房间内盗窃一部白色OPPOA33手机,后以300.00元价格将手机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2017年6月底,被告人花某某用力将停放在金阳县新区烟草公司旁边的白色越野车后备箱拉开,将放在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的包盗走;同年底,被告人花某某用钢筋停放在金阳县运管所上方路上的黑色越野车副驾驶室的车窗砸坏,盗走车内一条零八包软云烟;之后,被告人花某某朝三只手方向离开,随后绕朝下南街方向走,走到金阳县卫生间门口时,用钢筋将一辆银白色面包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开,盗走放在车内190.00元钱;同年底,被告人花某某用钢筋将停放在金阳县新区国土局门前的白色轿车副驾驶的车窗砸开,从车内盗走一部灰色华为手机。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花某某在金阳县加工厂栏杆处,从停放在那里的双牌座大车的驾驶室内盗窃一部智能手机。2017年6月,被告人花某某伙同石某某某在金阳县一层公路廉租房坝子里盗窃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随后驾车逃离。之后,石某某某以700.00元将摩托车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彝族男子,花某某得到300.00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花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7月10日10时许,吉某某某报案称其在新舒旅馆内被盗了一部手机,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吸毒人员花某某有重大嫌疑,随即将其带至金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被告人花某某对其多次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作案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花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审讯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法庭依法量刑。被告人花某某对其被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花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后因无力购买毒品海洛因因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花某某在金阳县天地坝镇新舒宾馆房间内盗窃一部白色OPPOA33手机,后以300.00元价格将手机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2017年6月底,被告人花某某用力将停放在金阳县新区烟草公司旁边的白色越野车后备箱拉开,将放在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的包盗走;同年底,被告人花某某用钢筋将停放在金阳县运管所上方路上的黑色越野车副驾驶的车窗砸坏,盗走车内一条零八包软云烟;之后,被告人花某某朝三只手方向离开,随后绕朝下南街方向走,走到金阳县卫生局门口时,用钢筋将一辆银白色面包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开,盗走放在车内190.00元钱;同年底,被告人花某某用钢筋将停放在金阳县新区国土局门前的白色轿车副驾驶的车窗砸开,从车内盗走一部灰色华为手机。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花某某在金阳县加工厂栏杆处,从停放在那里的双牌座大车的驾驶室内盗窃一部智能手机。2017年6月,被告人花某某伙同石某某某在金阳县一层公路廉租房坝子里盗窃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随后驾车逃离。之后,石某某某以700.00元将摩托车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彝族男子,花某某得到300.00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花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7月10日10时许,吉某某某报案称其在新舒旅馆内被盗了一部手机,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吸毒人员花某某有重大嫌疑,随即将其带至金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被告人花某某对其多次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我所民警勒古日黑带领辅警人员在新区街面上巡逻途经金阳县天地坝镇北街“鑫源汽修厂”门口发现形迹可疑的嫌疑人花某某,依法传唤至城关派出所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花某某对自己复吸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于2017年6月26日8时许,通过四川省公安厅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该员于2015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3、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证实:我砸过4个车,并从里面盗窃了车上的物品和钱财,没砸车的偷过3次,总共偷过7次。第一次是2017年6月初一天的凌晨,我在金阳县新区烟草公司大门口上面一点把一辆灰白色的越野型尾箱门用手掰开,手掰开尾箱门时,由于用力过猛,尾箱玻璃就掉在地上摔烂了,之后我就看到车尾箱里有一个小铁盒,我把它打开看了只有一些零件我就没有拿起来,在驾驶室找到4元钱,我把这四元钱揣到裤包里就走了;第二次是两天后的早上8、9点左右,我在金阳县新区烟草公司那条街的上方看见一辆绿色485货车的挡风玻璃处放了20.00元钱而且没有关车窗,我就顺手将20.00元拿走了。第三次和第二次是同一天,我拿了20.00元钱后,顺着这条路走到城关加油站附近时,看见一辆白色面包车。我拉了一下车的尾箱,尾箱被我拉开后,我看见车里有个千斤顶,我就爬上车把千斤顶拿走了,并把他的车尾箱关上了。当天早上,我就以100.00元的价钱将千斤顶卖给一个不认识的老年人。第四次是我偷千斤顶的第二天凌晨1、2点过,我在金阳县天地坝镇消防队门口看到一辆黑色越野车的驾驶座右侧有一条软云烟。于是,我就在车旁的地上捡了一个石头砸车的副驾驶玻璃,砸了几下没有把玻璃砸烂。当我走到上车站门口时,我在车站门口垃圾堆找到一根钢筋。我就拿着钢筋回到消防队,将我之前没砸开那辆车的副驾驶的玻璃砸烂了。我把手伸进车里面拿东西,我将装着烟的黑色塑料袋拿出来后发现里面有一条软云烟和一条已经开过只剩下8包的软云烟。第五次是我拿了这18包软云烟后就往“三只手”方向走了,到了“三只手”街心花园后,我又朝着下南街往下走。当我走到卫生局门口时看到有一辆面包车里有一个偏黄色的包包。我就用钢筋将这辆面包车副驾驶的玻璃砸碎,伸手进去将这个包包拿出来,我拿出来后发现包里面有190.00元钱、身份证和银行卡。我把钱拿走后,就把包和其他东西放回了车里。第六次是2017年6月24日凌晨3点左右,我在天地坝镇栏杆处看见一个双牌座车的挡风玻璃处有一个4G智能手机,那个车的车窗没有关,我就顺手从车窗把手机拿出来了,手机被用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的一个老乡。第七次是2017年6月26日凌晨1点半左右,我在金阳县新区国土局门前用电筒照着一辆白色轿车内部时,看见轿车主副驾驶之间有一部智能手机。我就用之前用过的钢筋将副驾驶的玻璃砸碎了,我的右手在砸车时,右手手掌北面被车窗划伤了一个口子,钢筋也断成了两截。车窗被我砸烂后,我伸左手去将车内的华为牌手机拿走了。随后,我把两截钢筋都扔了。4、证人石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十多号左右下午,花某某在金阳县天地坝镇天台幼儿园前的坝子里遇到我,他说他没有摩托车骑,让我偷一辆摩托车给他骑,如果被人发现了就说是他偷的。于是,我们当天晚上9、10点左右,我骑着我的红色钱江摩托车载着他在金阳县城里找要偷的车。当我们走到一层公路与合家欢方向岔路口的下方时,花某某看见有个楼房前的院子里有一辆红色钱江150摩托车,而且院子的大门没有锁,花某某就让我去偷那辆摩托车。我就把摩托车停在了外面,花某某就进到院子去掰那辆摩托车的龙头,想把龙头锁掰开。花某某刚开始掰了几下,没有掰开,接着又掰了几下就把龙头锁掰开了。于是,花某某就骑在摩托车上,我在后面推摩托车。我将摩托车推到公路拐弯处后,花某某就自己挂空挡滑下去了,我又走回去骑我的摩托车。花某某将车骑到环城路一层公路分路口后,他将摩托车停在了几辆大货车中间,我就将摩托车的线扯下来接好后,我问他有没有地方藏摩托车,被人发现就完蛋了。结果,他说没有地方藏,我就让他把车骑到热柯觉乡窝日得我丈母娘家去。我们到了我丈母娘家后,把车停在了她家院子里。我们第二天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回了金阳县。2017年6月16日中午2点左右,我在波罗(热柯觉乡)找毒品吸食时,就以700.00元的价格把摩托车卖给了一个彝族男子。我当天回到金阳县告诉花某某,我把车送给了一个老表了,他给了我300.00元人民币,我就把300.00元钱递给花某某。我们两个就去老营盘买了100.00元的毒品吸食。卖摩托车的其他钱,我都买毒品海洛因吸食了。那辆红色钱江摩托车是2017年6月几号的时候在金阳县新殡仪馆的坝子里靠栏杆那边偷来的一辆红色钱江摩托车150男士摩托车,不知道车主是谁,我骑了一段时间后,2017年6月十几号的中午2点左右就被我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环城路的彝族男子。其他的摩托车都是我一个人偷的。2017年3、4月份一天晚上11、12点的时候,我在农业局下方卖摩托车的店铺门前看见一辆红色钱江150男士摩托车,我就把车偷走了,我回到家后把车牌卸下来,车牌就是你们从我家中搜出来的那款尾号644的车牌(川WGV6**)。五六天后,我就在金阳县城的街上以800.00元的价格把摩托车卖了,卖摩托车的钱被我用来买毒品海洛因吸食了。2017年5月几号的晚上10点过,我在金阳中学高中部大门右侧通往天台幼儿园小路旁的一个赌场里玩。出来后,我看见一辆红色钱江150摩托车停在小路上,我就将线拆了接上后,将摩托车骑着从老营盘里骑到了老城关派出所对面出来,接着将车骑到吉史里口村一个桥洞下用树枝遮掩着藏了起来。隔了几天后,我就将摩托车骑到金阳县环城路交警亭旁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彝族男子。2017年5月20几号的一个晚上10点左右,我在金阳县一层公路批发门市对面偷了一辆绿色的钱江卧龙摩托车,我一直把摩托车藏在家里,直到被抓后,被你们从家里搜出来了。5、证人吉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手机是2017年5月14号被偷的,是在金阳县天地坝镇西街新舒宾馆房间被盗的,是在三楼还是四楼我记不住了。我被盗的手机是一个OPPO牌智能手机,机身白色,我买了大概有将近一年,当时新机时买成990.00元,时在山西买来的。我们是先去金阳县派来去和别人“扯皮判”,2017年5月14日返回金阳县没有车回老家当晚就住在金阳县天地坝镇西街新舒宾馆,大概2017年5月14日凌晨4点左右,我醒来发现我放在枕头旁边的手机和一包没有抽完的紫云烟也不见了,我就跑到楼下下去看旅馆大门也是开着的,我又跑上楼时发现住在我隔壁的两个人也不在了。6、证人吉某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9日早上9时许,我从旅馆出来后,准备到县卫生局门口去开我的五菱宏光汽车(车牌号川WJP1**),到车前我发现我车副驾驶座位的玻璃窗户被人砸碎了,我立即就对我车内的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后我发现车内约300.00元人民币不见了,我就立即打电话报警了。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摩托车在金阳县烟草公司对面的廉租房的院子里面(金阳县一层公路)被盗窃的。大概2017年6月7日凌晨的时候我的摩托车被盗窃了,那天我是凌晨才睡觉,睡觉前我看过了车还在的,我的车子是钱江牌QJ150-5C,发动机号码:802400、车牌号:川WP87**、车架号记不到了,车子是红色的,在车的发动机右侧前部处粘有AB固体胶,之前车是摔倒过,所以在那个位置有磕碰,我用了一些AB固体胶粘在那里,防止漏油,涂胶的部位比较小,仔细才能看出来。我购买的车票据放在老家的,老家没人,我的车子是在金阳县对坪镇的一家钱江摩托车专卖店买的,大概是2009年春节的时候买的,当时那个卖车的搞活动,全部花了6,280.00元人民币。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9凌晨左右,我的车停在金阳县天地坝镇新区烟草公司旁。有一个10多厘米长的灰色皮包,皮包里有我的行驶证和300.00元钱现金,我的车的后挡风玻璃也被砸了,我去咨询了金阳县德修理厂,需要花1500.00元钱的修理费,我就没有修。2017年6月9日早上8点过,我从我住处看见我车后挡风玻璃不见了,我就跑下去看就发现被砸了,9、证人黄某某1的证言证实:我到派出所来报案是因为我的车被砸了,车上的东西被偷了。2017年6月19日晚上9点过到2017年6月20日早上9点之间被砸的,我的车是停放在金阳县路政大队门前的停车位,车头朝着水务局方向,车是靠右侧停放的。车内的两条硬壳中华和一条软云,我手提包的480.00元也被拿走了。车的副驾驶车窗被砸坏了,车门也被撬变形了点。10、被告人花某某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十二张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将该组照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花某某辨认,犯罪嫌疑人花某某认真仔细地将提供给他辨认的照片看了一遍,然后指出,编号为12号的照片上的人就是2017年6月份在金阳县新区廉租房一同偷盗摩托车的石某某某。11、证人石某某某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十二个辨认对象的照片无规则的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编号为4号照片为花某某),在见证人宋庆华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辨认照片拿给石某某某辨认照片中是否存在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与其合伙在金阳县一层公路盗窃摩托车的花某某,辨认人石某某某将全部照片仔细看了一遍后,指出编号为4号的照片中的人即为201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与其合伙在金阳县一层公路盗窃摩托车的花某某。1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金阳县北街新舒旅馆,现场东面为金阳县马依足乡,西面为金阳县甲依乡,现场北面为金阳县尔觉西乡,现场南面为金阳县桃坪乡,中心现场位于金阳县北街新舒宾馆四楼房间,中心现场为一栋砖混小楼,中心现场东面为熊家喜宴,西面为金阳县北街街道,南面为熊家喜宴过道,北面为金阳县中彝医院,中心现场整栋楼坐东向西,出入口朝北街开放,值班室位于二楼北侧房间,盗窃中心现场位于该栋小楼四楼靠东侧南面401房间,该房间门位于房间西墙南端,门高180cm宽80cm,为木制内开门,木门朝北紧靠西北墙角放置有一小木柜,木柜上摆放有21英寸彩色电视机及机顶盒,紧靠房间东墙及南面放置有一木床,木床上铺有白色床单,木床床头紧靠南墙。13、金阳县公安局金公(刑)鉴通字【2017】6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凉价认定字【2017】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牌照为川WP87**钱江牌摩托车价格认定为1,350.00元。14、三所入所在押人员体检表证实:被告人花某某身体状况无异常。15、审讯视频光盘证实了首次询问的合法性。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出示的证据及意见作如下评判:一、被告人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花某某多次盗窃,盗窃的财物用于吸毒等违法活动,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四、金阳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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