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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峨眉山市高桥镇。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黄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部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黄远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 建

书记员:蔡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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