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永发,男,生于1963年4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系万源市中鼎房地产公司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学发,男,生于1965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万源市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系被告人廖永发表弟。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永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存义、被告人廖永发及其辩护人张学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永发在未经被害人同意情况下,擅自翻越围墙进入被害人住宅内,给被害人的生活安宁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永发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廖永发自2014年起至案发,多次于夜间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时间跨度长、侵入住宅次数多,给独自生活的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的巨大恐慌,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生活,其行为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永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廖永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廖永发不得进入被害人熊某某住宅(含围墙之内的区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赵 跃 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
书记员: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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