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超,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民生。
被告绵阳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负责人高堂宏,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芳芳,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堂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大,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绵阳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绵阳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某撤回对绵阳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绵阳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 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800元由邵某某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 363元退还给邵某某。
审 判 长 何 岗 代理审判员 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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