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艺、杨云雁,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士权,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成都市西区医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西区市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 700元,减半收取1 350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王 颖 人民陪审员黄 煜
书 记 员谢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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