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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周某某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邑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获得了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获得了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文杰

书记员:叶小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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