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逮捕。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郭万强介绍,以450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秃鹰”气枪一支,张某某、郭万强将该“秃鹰”气枪送到李某位于枣庄市峄城区奎星街54号的家中完成交易。经鉴定,该“秃鹰”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2、2015年10月20,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郭万强介绍,以65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板球”气枪一支。赵某通过郭万强给张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现金支付1500元,双方在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帝豪酒厂附近十字路口处完成交易。经鉴定,该“板球”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8月份以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张林村的家中,存放“快排”气枪,“秃鹰”气枪各一支。经鉴定,该两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郭万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涉案四支气枪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赵某的证言,枪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涉案枪支及微信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气枪两支;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气枪两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郭万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居中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两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与被告人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的枪支鉴定依据不合法、不合理,鉴定意见存有瑕疵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据此,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规定,本案鉴定所依据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均合法有效,应当适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万强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枪支,而居中介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万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郭万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中良,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良,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郭万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孙中良,被告人郭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万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气枪四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