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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朱某某
雷某某(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2日,汉族,汽车驾驶员,持A1A2证。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某某,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雨天和下坡、弯道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以确保安全行驶,在与对面车辆会车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丹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肇事后未离开事故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经丹某某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朱某某在辖区服刑条件成熟,建议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服刑,控辩双方亦均提出了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雨天和下坡、弯道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以确保安全行驶,在与对面车辆会车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丹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肇事后未离开事故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经丹某某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朱某某在辖区服刑条件成熟,建议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服刑,控辩双方亦均提出了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贾无琦
审判员:蔡璐
审判员:屈凤民

书记员:刘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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