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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某某、甘琳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甘琳妮,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某某、甘琳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琳妮名下的单元房后(现已解封),被执行人先后清付案件款203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建峰 审判员  张战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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