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义军,男,生于1972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4日,高中文化,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卫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22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61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卫某支付申请人左义军84298.67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36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人左义军10822.13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84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某某、卫某履行2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卫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执字第00084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执行。
审 判 长 王武刚 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 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
书记员:柳少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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