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亢某甲
亢某乙
陈某某
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系被害人亢某某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村民。系被害人亢某某之次子。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14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致其母亲亢某某死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以被告人陈某某及家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海琴
审判员:吴刚
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孙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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