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家坪乡高家坪村。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黑豆墕村089号。
被执行人子洲县裴某某镇邱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高某某、张某某与子洲县裴某某镇邱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旧村委会办公室房间二十间,现在不宜及时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姬文戈
审判员 刘向荣
书记员: 张孝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