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19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泉清,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后跟随办案民警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由被告人一方赔偿了被害人一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000元,并已过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赵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鲁聊)公(交)鉴(尸)字[2012]005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聊东昌公交认字[2012]第00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2012)聊鲁西证民字第1287号《公证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虹

书记员: 张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