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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谢某某

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并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谢某某坦白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并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谢某某坦白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卫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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