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缪某某
杨磊(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吴正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磊、吴正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兰、被告人缪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磊、吴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缪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车主及被告人缪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缪某某从轻处罚的辨解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缪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车主及被告人缪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缪某某从轻处罚的辨解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邓平
书记员:彭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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