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辉,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丕国,该社副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信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成都信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财产;(具体查封或者扣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信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成都信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财产。(具体查封或者扣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晋晖 代理审判员 程 健 代理审判员 苟 宇
书记员:邓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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