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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丁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2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真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13时许,吸毒人员邓某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XX号附XX号邓某1家中购买毒品,邓某1称自己没有吸毒,便介绍邓某向在其家中玩耍的被告人胡某、丁某购买。邓某将5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邓某1,邓某1再通过微信将50元钱转账给胡某,要求胡某卖毒品给邓某,经丁某同意后,邓某在胡某、丁某处购得5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当场吸食。
2016年7月28日,民警在邓某1家中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同年7月29日凌晨,民警在富顺县富州花园MT网吧将被告人丁某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搜出疑似毒品冰毒0.83克,疑似毒品麻古0.09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丁某随身携带物品中搜出的疑似毒品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某、丁某的人口信息,被告人丁某的前科资料,抓获说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转账记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邓某1、邓某、易某、余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丁某明知是毒品而共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丁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丁某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员  陈卫

书记员: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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